发布日期2014/11/19 15:53:0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于198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据不完全统计,至今累计已有4870万人参加了学习和考试,共有730万人获得不同层次的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开考720个专业,包括专科、本科和独立本科段;考试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举行,课程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安排,实行学分制。
近几年,相继开设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8)、电子商务证书、商务管理证书和金融管理证书等多项社会化考试项目。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而自学考试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储干培养计划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均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自考同时也是我国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 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业任务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⒈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⒉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⒊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⒋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自考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免考手续
(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3)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
(4)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5)考生如办理免考的课程与原已有成绩的课程存在课程顶替关系,则无需办理免考手续。
由于自考生社会认可度很高,很多社会机构为了商业目的,编造出五花八门的类似考试,以误导考生,继而谋取商业利益。
社会上有很多学历和非学历考试,例如: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等。作为成人教育成人高考、电大、远程教育也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在考试形式、学习形式、学习难度、适用的人群等方面与自考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新的学历考试形式,是一个独立的教育考试体系,与成考不同。其特点是宽进严出,类似西方的教育形式。对于考生,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彻底了解各种考试之间的差异,才能避免被误导,学有所成。
自学考试 与 成考、网教等成人考试的区别:
1、自学考试是先学后考,学术要学完大学阶段的所有课程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能毕业,“考”指的是大学每一门课程的毕业考试。
2、成考类考试类似高中入学,统一参加高中科目的入学考试后,即可入校学习。“考”指的是入学考试。
学历认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时条例》条例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相一致。”1981年国务院批准创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发专、本科毕业证书。”自考本科是国家立法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我国承认学历。其同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一样同属于我国高等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是由主考院校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盖有这两个部门的公章,可以在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研究生考试、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可以出国留学,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近三十个国家均承认我国自考本科学历,甚至有些国家高校是允许我国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的。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在考生今后的工作、升职、评级凭职称以及参加相关资格考试上都是一个有效的通行证。
优势
(一)自考学历教育规模稳中有升,非学历教育规模快速发展。
2004年,全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部分共有1235万人次报考,比2003年的1156万人次有所回升,增幅约为7%,报考人数回升的省市有天津、江苏、河北、江西等。全国统一开设的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报考规模达400多万人次,其中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增长27%,英语等级考试(PETS)增长51%。
(二)自考的继续教育性质凸显,高中毕业生、专科生成为生源主体。
从考生的构成分析,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考生规模继续扩大,全年共计642万人次,占到考生总数的52%;成为自学考试生源的主体。此外,在职考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说明继续学习有着巨大的社会需求,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特点符合社会需要。
(三)本科教育需求旺盛,专科教育略有下降。
2004年四次学历教育考试,本科报考为683万人次,比2003年的570万人次增长20%,保持了旺盛增长的势头,专科为552万人次,比2003年的586万人次略有下降,这种状况与考生的成分构成基本一致。
(四)专业设置更加体现针对性,向多品种小规模方向发展。
2004年共颁布全国统一的考试计划9个,是2001年以来最多的一年。共受理25个省上报的专业考试计划398个,其中本科专业247个,占62.1%。在上报的专业考试计划中,新设置专业132个,占33.2%。
就业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自考专升本
⒈报考自学考试的本科段,应往届专科生可以直接报名专升本,高自考专升本自学考试中的一种学制,最后的毕业证全部是由自考委和主考院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考研
自考本科毕业生不论是否已取得学位,只要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就能按照大学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自考生可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一般每年11月)之前,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手续。
自考生专科毕业报考研究生,须在获得大专毕业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生同等学力,并符合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其他要求。
考公务员
部分公务员职位的学历要求是专科或者没有要求是全日制本科,所以自考生可以参加这些职位的公务员考试。
留学
全球有三十多个国家承认我国自考文凭,这种认可包括学历互认和学分互认,其04年不乏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日本、新西兰、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自考生可以选择留学。
辨别真假
由于自考毕业生社会认可度较高,考生众多,存在巨大商业利益;很多社会机构为了商业目的,便以各种名义虚假宣传、误导考生,甚至编造出名目众多的“自考”来骗取学生的高额培训费。毕业证书真伪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考试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学信网信息不明确的,可到各地的“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公室查询”。
此外,社会上还有很多倒卖、制作假自考文凭的不法机构和人员,其文凭是很容易辨别的,没有任何价值。望广大考生不要有侥幸心理,要踏实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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